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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

mjzz.zjmz.gov.cn  2007年02月09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浙发改开放〔200792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民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065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现就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脱钩的主要目标

脱钩的主要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分开的重要精神和要求,紧密结合浙江实际,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用一年时间完成各级经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积极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脱钩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生产、流通及其它服务行业的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脱钩:

1、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2、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3、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

(二)内容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079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

2、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079月底前,或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079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必须在审计基础上,于20079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可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三)要求

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或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基本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它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以其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订,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制度、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

三、工作步骤

(一)积极准备(20073月底前)

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的领导,召开行业协会脱钩工作动员会议,统一思想,宣传发动。具体工作由发改、民政部门牵头,布置相关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协调工作步骤,落实工作班子或责任处室。

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本系统内的行业协会进行动员,对脱钩改制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要求。有脱钩改制任务的行业协会所在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成立以业务主管单位为主、行业协会参加的脱钩工作小组。各脱钩工作小组或业务主管单位按要求对本行业协会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自查,拟定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具体工作方案。

行业协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脱钩的各项具体工作,近期将进行换届的协会可将换届与脱钩工作结合进行。

(二)具体实施(20076月底前)

脱钩工作小组或业务主管单位按拟定方案具体实施脱钩工作,做到政会分开、财产独立、人员分离、职能分开。各行业协会应及时将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备案,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管理行业协会的省级有关部门,采取由责任处室具体牵头实施脱钩方案、协调相关政策、完善工作保障机制、与省级行业协会年检相结合等措施,协调推进脱钩工作。

(三)检查总结(20079月底前)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脱钩工作的检查总结。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应加强对市的工作指导,掌握动态、布置检查,邀请监察、人事部门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不定期抽查通报。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应加强对县(市、区)和本级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

对在规定时间内脱钩不到位的行业协会,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行业协会下发整改通知。经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可引导其注销,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省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总结全省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情况,经汇总整理在政务网站及其它媒体向社会公示后,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四、有关事项

(一)人员安置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以及清退政策,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浙组[2006]49号)办理(详见附件4)

2、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退出行业协会工作,所在行政机关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协会工作的,应辞去行政机关公职。

3、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行业协会,可将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当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管理。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业协会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三)经费保障

1、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要规范化,具体制定办法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 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确定。

2、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能,应给予相应的物资和经费保障。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按“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3、鼓励行业协会开展培训、咨询、展览展销等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面向市场解决经费困难问题。行业协会收入中属于非应税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前,由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由原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在报经有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后,可划归行业协会所有或继续使用。

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工作提供服务,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各市、县(市、区)按照浙政发[2006]57号文件的要求,应成立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协调机构,负责部署和检查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中的政策性、行业性问题。市、县(市、区)发改、民政部门具体牵头,负责督促和指导当地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及整改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各自所属的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和规范工作。

(二)各行业协会要对照规范标准,做好各项自查自纠工作。主动加强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沟通工作,认真准备换届、选举、变更登记等资料,落实脱钩方案要求。

(三)发改、民政部门以设区市为单位,于20073月底前将负责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处室、负责人及联系人、联系方式(见附件1)分别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级有关部门直接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展情况表(附件2)及说明分别于20076月底前、9月底前按上述途径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基本情况表(附件3)及说明于20079月底前按上述途径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脱钩工作小组或业务主管单位在完成脱钩和自查自纠工作后,形成行业协会脱钩自查材料,书面上报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级部门书面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四)各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的脱钩及整改情况,将作为全省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编制、信用评价、扶持政策制订等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依据。

联系人:省发改委,孙裕增,电话:0571-87059371,传真:0571-87054876E-mailsunyz426@21cn.com;省民政厅,林少波,电话:0571-87050216(含传真),E-mailLinsh_2008@sina.com

 

附件:1、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2、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展情况表

3、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基本情况表

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浙组[2006]49号)

 

 

               00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责任部门及处室: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分管领导

 

 

 

处室负责人

 

 

 

 

 

 

   

 

 

注:本表由各设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填写,并请于20073月底前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联系人:省发改委,孙裕增,联系电话:0571-87059371,传真:0571-87054876E-mail:sunyz426@21cn.com;省民政厅,林少波,联系电话:0571-87050216(含传真),E-mail:Linsh_2008@sina.com

 

 

 

 

附件2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展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20076

20079

行业协会总数

 

 

应脱钩行业协会数

 

 

其中:  合署办公的

 

 

会计合账的

 

 

公务员兼职的

 

 

兼任会长的

 

 

兼任秘书长的

 

 

其他兼职的

 

 

已完成脱钩行业协会数

 

 

其中:会员占本地区同业

组织数20%以上的

 

 

销售额占同业销售额50%以上的

 

 

已注销(撤销)行业协会数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于20076月底前、9月底前分两次报市发改委、民政局。设区市本级行业协会脱钩情况由市民政局填写,县(市、区)和市本级脱钩情况由市发改委、民政局统一汇总后分别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级有关部门直接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2、联系人:省发改委,孙裕增,联系电话:0571-87059371,传真:0571-87054876E-mail:sunyz426@21cn.com;省民政厅,林少波,联系电话:0571-87050216(含传真),E-mail:Linsh_2008@sina.com

 

附件3

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社团名称

登记日期

登记

证号

法定

代表人

秘书长

联系电话/

传真

业务主管

单位

办公地址

 

人员数

 

机构数

净资产

(万元)

会费及其它收入(万元)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县(市、区)民政局填写,于20079月底前报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设区市本级行业协会情况由市民政局填写,县(市、区)和市本级行业协会情况由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统一汇总后分别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级有关部门直接报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净资产为2006年末数,会费及其它收入为2006年当年数。

2、本表包括三类行业协会即无需脱钩的、脱钩后和应脱钩而未按规定时间脱钩的行业协会,一并详细列出,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未脱钩的主要原因。此表可复制。

3、联系人:省发改委,孙裕增,联系电话:0571-87059371,传真:0571-87054876E-mail:sunyz426@21cn.com;省民政厅,林少波,联系电话:0571-87050216(含传真),E-mail:Linsh_2008@sina.com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

 
浙组〔200649

  各市、县(市、区)组织部、民政局:

  为适应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现职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法》确定的七类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指导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的清退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在册的行业协会名单及在行业协会兼职的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名单提供给组织部门,并于2007年底前,将清退工作情况抄送同级组织部门。

  三、申请发起组建新的行业协会时,民政部门应在出具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中明确其性质为行业协会,并注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任何职务。组织部门在受理社团兼职申请时,应要求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准予筹备批准文件,若其性质为行业协会的,应不予同意。

  四、民政部门在办理行业协会成立登记手续时,凡发现仍有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职务的,不予受理。待其作出调整后,再行受理和进入审查程序。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民政厅

     20061219

 

来源: 作者: 编辑: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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