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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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26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一、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
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
(二)《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表》;
(三)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申请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有关证书;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一)填报《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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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