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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设立登记

mjzz.zjmz.gov.cn  2006年04月26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一、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帐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

(四)住所证明;

(五)理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六)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以上材料的填报采用民政部统一制作的表格样式,即: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

申请设立登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 作者: 编辑: 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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