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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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26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一、社团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分支(代表)机构登记须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与社团住所不一地的,还需提交设立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收到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分支(代表)机构与社团住所不在一地的,须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二、分支(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变更登记。
三、分支(代表)机构终止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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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