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spacer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民间组织网 > 办事指南 正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mjzz.zjmz.gov.cn  2006年04月26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资产清算报告书;

(四)注销税务登记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起2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来源: 作者: 编辑: 厅办公室

  相关稿件:
spacer
© 浙江民政厅版权所有 | 技术支持:浙江在线新闻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