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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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26日
浙江省民间组织信息网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资产清算报告书;
(四)注销税务登记书;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起2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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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办公室